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不少案件侦查机关会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多个罪名,一旦数罪并罚,被告人的量刑区间会被显著拉高。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存在一种认知误区,认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案件事实、罪名就已经板上钉钉,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法庭审判环节。但司法实务表明,审查起诉阶段恰恰是罪名辩护的黄金窗口期,辩护人通过阅卷、核实证据、梳理法律适用问题,有机会推动检察机关剔除证据不足的罪名指控,实现量刑降格的辩护效果。下面结合一起真实办理的刑事案件,对该类案件的办理逻辑、关键节点、辩护思路展开以案说法。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由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建议检察机关对两个罪名一并审查、提起公诉。按照侦查阶段认定的事实,如果两项罪名均被公诉并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将面临数罪并罚,整体刑罚会显著高于单一罪名的量刑结果。
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介入本案。接手该案的是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的张双喜律师,其拥有军旅工作经历,多年深耕刑事业务,办理过千余件刑事案件,熟悉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的办案规则,对多罪名指控案件的证据拆解、法律论证有较多实务积累。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团队首先时间开展会见,向当事人核实案件全部经过,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开启全案证据梳理工作。
阅卷之后,辩护律师注意到,两份罪名对应的证据链条完整度并不均衡。案卷当中,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行为的证据相对充分,有出入境线索、同案人员证言、当事人供述等多份材料相互印证,偷越国(边)境罪的基础事实基本可以固定。
但是,关于敲诈勒索罪这一指控,卷宗内的证据却暴露出诸多问题。在案证据对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是否实施以威胁、要挟手段索取财物的客观行为,证据链存在断裂,部分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客观书证、物证不足以支撑敲诈勒索罪的完整犯罪构成要件。简单来讲,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整证实敲诈勒索罪成立。
二、案件多维度深度分析
刑事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公诉机关指控每一个罪名,都应当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两项指控,证据呈现出明显的强弱分化。
首先,针对偷越国(边)境罪。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国(边)境管理秩序,成立该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偷越国边境,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结合卷宗证据,当事人实施非法跨境行为的时间、路径、参与过程,有当事人供述、同案人员陈述、相关线索材料予以佐证,多项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该罪名的事实基础相对扎实,辩护方无法对该罪的定性提出根本性否定意见。
第二,针对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敲诈勒索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两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辩护律师在逐页核对卷宗之后发现,在案能够指向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大多是部分言词证据,缺少对应的客观证据予以补强。一方面,现有材料无法完整还原所谓“威胁、要挟”的完整过程,对于威胁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各方陈述存在出入;另一方面,对于是否存在实际索取财物、涉案金额、资金流转过程,缺少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书证予以佐证。部分被害人陈述细节前后不一致,孤证色彩较为明显。
从证据规则层面分析,孤证不能定案。仅仅依靠部分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不能满足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定罪要求。如果机械按照侦查机关的意见将两罪全部起诉,相当于把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瑕疵的罪名推向法庭,既不符合证据裁判原则,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同时辩护团队也注意到,本案不属于想象竞合或者牵连犯的法律情形,不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而是侦查机关将两段独立事实分别评价,拟适用数罪并罚规则。数罪并罚的后果是,在分别定罪量刑之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刑期以上,决定终执行刑期,会直接拉高当事人的量刑天花板。如果敲诈勒索罪一旦被认定,即便该罪名量刑不重,两罪叠加之后,整体宣告刑会明显高于仅认定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

三、案件办理关键节点梳理
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辩护边界完全不同,本案能够取得辩护效果,和辩护人把握各个阶段关键节点密不可分,这也是同类案件当事人和家属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
头一个关键节点:审查起诉阶段完整阅卷,这是辩护的基础前提。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没有完整查阅全部案卷的权利,无法掌握全部证据。只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才可以完整复制卷宗,看到全部讯问笔录、书证、证人证言等全部材料,才有条件对每一项指控罪名的证据是否达标进行逐项拆解核对。本案中,正是在完整阅卷之后,辩护人才发现敲诈勒索罪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很多家属会在刚拘留阶段就急于得到案件结论,但是此时证据尚未固定,律师也看不到全部卷宗,很难作出的定性判断。
第二个关键节点:充分会见当事人,核对卷宗与当事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阅卷不等于读懂案件,卷宗材料是侦查机关整理后的书面材料,里面会存在记录偏差、断章取义的情形。辩护律师需要带着卷宗当中发现的疑点,逐一向当事人核实,确认案件客观事实,区分哪些笔录记录属实,哪些内容存在记录偏差,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细节。本案当中,会见过程进一步印证了案卷当中关于敲诈勒索部分证据存在矛盾,夯实了辩护意见的事实基础。
第三个关键节点: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辩护意见以及和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协商。这是本案的核心突破口。辩护人不能只简单口头提出异议,需要形成严谨书面法律意见,把证据矛盾、法律适用问题逐条列明,附上卷宗证据的对应页码,引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法罪名构成要件,有理有据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和承办检察官就事实、证据问题开展充分沟通,配合承办检察官核实疑点,便于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充分考量辩护观点。
第四个关键节点:抓住检察机关的审查职能。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身就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和证据,不是简单照单全收,而是要进行审查,对于证据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对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的事实,不作为起诉事实予以认定。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剔除部分罪名指控的制度基础。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再想要剔除某一项罪名,难度会大幅提升。
四、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
结合全案证据,辩护团队没有采取全案无罪的激进辩护策略,而是采取分层辩护的思路:对证据充分的偷越国(边)境罪不作无罪抗辩,把辩护重心集中在打掉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上,重点从证据层面展开抗辩,而非单纯的口头辩解。
首先,聚焦敲诈勒索罪的证据短板,论证该罪名达不到起诉证明标准。辩护意见当中逐项列明卷宗内部证据矛盾:不同被害人笔录之间的冲突,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之间的冲突,缺少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证实客观上实施威胁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刑事诉讼定罪证据标准。
第二,区分“有线索”和“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有报案线索,不等于就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报案材料仅仅是案件线索,线索必须经过完整证据链条印证之后,才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不能仅凭报案记录就直接认定敲诈勒索犯罪成立。
第三,理性看待另一项罪名,坚持实事求是辩护。辩护律师没有全盘否定全部指控,客观认可在案证据能够支撑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这种务实的辩护思路,更容易获得承办检察官的认同。如果不顾卷宗客观证据,一味全部否认所有指控,反而容易降低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第四,做好类案检索辅助论证。辩护人检索同类司法案例,参考同类案件中,当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缺少客观证据支撑时,检察机关不予认定对应罪名的司法裁判尺度,将类案观点融入辩护意见,辅助支撑己方法律观点。
经过多轮书面提交意见、当面沟通,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敲诈勒索罪,终仅以偷越国(边)境单一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实现了将两项罪名指控缩减为单一罪名的辩护结果,从根源上排除数罪并罚带来的量刑加重风险。
五、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刑事辩护不是只有法庭庭审这一个主战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往往可以带来实质性的案件结果改变,对于被指控多项罪名的案件,有几点启示值得当事人、家属参考。
首先,不要形成“公安定案,检察院法院照着走”的错误认知。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仅仅是侦查阶段的处理意见,并不等于终的定罪结果。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全案证据、事实、定性进行独立评价,这是辩护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很多家属等到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才委托律师,会错过的辩护窗口期。
第二,多罪名案件,辩护要学会分层处理,切忌一刀切。遇到多项罪名指控,不一定要对全部罪名一概做无罪辩护。应当区分不同罪名的证据强弱,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客观看待;针对证据存在瑕疵、要件缺失的指控,集中力量进行抗辩,这种务实辩护策略,实务当中更容易取得良好效果。
第三,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核心。所有辩护观点,都不能脱离卷宗证据。辩护意见需要落到具体卷宗材料,指出证据哪里存在矛盾,哪一项构成要件没有证据支撑,而不是单纯口头喊冤。
第四,要理性看待辩护结果。本案能够打掉其中一项罪名,是建立在该罪名本身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之上,并不是所有多罪名案件都可以实现减少指控罪名。每一个案件都要结合案卷证据具体分析,不能对辩护结果做不切实际的预期。
刑事案件当中,每一个罪名的取舍,都直接关系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辩护律师的价值,就是完整吃透卷宗证据,找准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在法律框架之内,把案件每一个疑点、每一处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充分呈现给司法机关,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