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比较诚信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找哪个 | 樊士振以案释法|寻衅滋事纠纷终获撤销案件结果
2026-08-31 14:35:36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较多的罪名。该罪名脱胎于旧刑法的流氓罪,法条规定较为概括,在现实处理中容易出现“口袋化”适用的问题,部分普通民间矛盾冲突,存在被拔高评价为刑事犯罪的风险。很多当事人仅仅因为邻里、债务、日常琐事引发争执,就被刑事立案,一旦罪名成立,个人将留下案底,工作、家庭、社会生活都会受到不可逆的负面影响。但并非刑事立案之后就必然走向起诉判刑,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及时介入,对厘清事实、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的寻衅滋事公安撤销案件,以案说法,拆解这类案件的辩护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当事人赵某,因一起民间矛盾冲突,被他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案件进入侦查程序之后,家属意识到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并非普通治安纠纷,随即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第 一时间开展会见、梳理案件全部事实脉络,核对案卷材料,梳理冲突发生的起因、经过、行为后果,结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向办案机关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经过沟通论证,公安机关经侦查核查,认定本案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赵某获得无罪处理结果,没有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这一结果,是在侦查阶段就实现无罪,区别于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意味着侦查机关认定本案不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案件就此终结。在公诉案件当中,公安撤销案件的取得难度较高,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侦查机关一般会尽量走完诉讼流程,能够在侦查阶段就促成撤案,需要抓住案件法律上的核心漏洞,而不是单纯依靠当事人谅解、人情沟通。


办理该起案件的樊士振律师,是山东菏泽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的专职律师,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深耕刑事领域,办理过包括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普通刑事犯罪在内大量案件,积累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的无罪类案例,对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他看来,大量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法庭庭审对抗,而是在侦查阶段就厘清行为性质,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做切割,避免普通冲突被刑事归责。


 二、案情深度还原与多维度分析

结合案卷信息与辩护工作,我们对本案进行多维度拆解,厘清矛盾根源、行为表现、争议焦点。


 (一)冲突起因:事出有因,源于现实民间纠纷

本案冲突并非无事生非。赵某与报案人之间,事前就存在现实的民事层面矛盾,双方对于部分权益事项存在分歧,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矛盾逐步积累,后续发生言语争执,矛盾进一步激化,进而引发报警。


法、检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动机。如果是日常生活偶发矛盾引发,只有借故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认定寻衅滋事;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简单来说:有现实纠纷作为基础的冲突,和无端挑事、肆意扰乱社会秩序,二者主观本质完全不同。本案的冲突源头,是双方未化解的现实纠纷,不是赵某为了耍威风、找刺激主动挑起事端,这是全案为基础的事实底色。


 (二)客观行为层面:行为限度、危害后果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

报案方报案材料当中,描述冲突过程,主张赵某存在辱骂、纠缠等行为,认为已经属于寻衅滋事的表现。但经过律师会见、核对全部言词证据,梳理现场相关情况后发现:

首先,冲突发生局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行为范围没有扩散到公共场所,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没有围观群众秩序失控等后果;

第二,冲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轻微,没有出现轻伤以上伤情,也没有大额财物损毁,达不到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客观入罪门槛;

第三,证据层面,报案人单方陈述存在主观倾向性,部分描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全案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确实充分证明赵某实施了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的全部客观行为。


 (三)侵害法益层面:未破坏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益。如果仅仅是两个人之间,因为民间恩怨发生争吵争执,侵害的主要是双方私人权益,没有扰乱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生活秩序,则不满足该罪名的客体要件。

本案矛盾局限于特定双方之间,行为没有向外辐射,没有扰乱周边正常社会生活,并未对公共秩序形成破坏,这也是本案不能按照寻衅滋事刑事犯罪评价的重要角度。


 (四)程序节点梳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1. 报案立案阶段: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之后,基于报案人陈述,作出刑事立案决定。很多当事人会产生误区:公安立案,就代表已经坐实犯罪。实际上立案只是侦查启动,立案标准仅要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已经查实犯罪成立。这是当事人容易陷入恐慌的节点,也是律师介入的黄金起点。

2. 律师介入会见节点:家属委托之后,律师第 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会见的意义不只是安抚当事人,更重要是完整还原事件经过,核实每一处细节,了解当事人视角下的纠纷前因后果,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线索,区分哪些是客观发生,哪些是报案一方主观夸大。

3. 侦查取证、材料研判节点:向办案机关了解侦查方向,梳理全部现有证据,比对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的证人证言,查找证据矛盾点,固定纠纷由来的相关事实。

4. 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沟通论证节点:形成完整辩护意见,从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危害后果、证据瑕疵多个维度论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侦查人员充分交换法律意见。

5. 案件处理节点:公安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一百八十六条,认定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终结。


实务提示:侦查阶段黄金窗口期转瞬即逝。很多家属抱有侥幸,认为只是吵架纠纷,等等看就会结束,等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找律师,侦查阶段的机会已经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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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拆解

这起案件能够取得公安撤销案件的结果,不是单一因素促成,辩护工作构建了多层论证体系,层层瓦解刑事立案的逻辑基础。


 突破点一:主观要件之辩,否定寻衅滋事“流氓动机”

寻衅滋事罪区别于其他伤害类纠纷案件的核心就是主观动机——是否无事生非、逞强耍横。辩护中重点厘清:全部冲突根源来自双方在先的民事纠纷,赵某行为是矛盾激化下的反应,不是无端肆意挑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故意。


实务当中很多类似案件,当事人确实有言语过激、争执行为,但只要事出有因,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责任,就应当审慎评价,不能直接戴上寻衅滋事罪的帽子。这是此类案件首要的辩护切口。


 突破点二:客观要件之辩,论证未达到“情节恶劣”入罪标准

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并非只要有争吵、争执就构成犯罪。辩护意见重点说明:本案冲突后果轻微,无严重人身、财产损害,行为范围有限,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客观上不符合入罪情节标准。普通争吵口角,属于治安层面评价范畴,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突破点三:证据链之辩,指出全案证据无法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定罪线索高度依赖报案人的单方陈述,部分情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仅有被害人一方说法,不足以认定寻衅滋事犯罪成立。侦查机关不能仅凭报警记录就认定犯罪事实。


 突破点四:法律适用之辩,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提出撤案法律依据

辩护意见援引司法解释,针对民间矛盾引发冲突的处理规则,结合《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撤销案件的法定情形,论证本案属于“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给出明确法律处理路径,不是单纯口头抗辩,而是提供完整法律适用方案给办案机关参考。


 辩护整体方向总结

本案辩护并没有采取对抗式思路,不是一味否定全部客观行为,不否认双方确实发生争执冲突,而是区分:有争执行为≠刑事犯罪。承认冲突客观存在,但论证该冲突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在刑法上不具备可罚性。既尊重客观事实,又守住罪刑法定的底线,这种辩护策略,更容易被侦查机关接纳。


 四、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结合这起寻衅滋事撤销案件,对于普通群众遇到同类处境,有几点现实启示值得重视。


首先,民间矛盾冲突,也有刑事风险,不要以为吵架争执只是小事。邻里、债务、经济往来引发的口角、拉扯,处理不当,一旦对方报警,就有可能被以寻衅滋事立案。该罪名边界模糊,实务中存在扩大适用风险,遇事切忌冲动,避免行为升级。


第二,刑事立案不等于有罪。立案只是侦查启动,在侦查阶段,公安仍然可以作出撤案处理,这是法定无罪路径之一,和不起诉、判决无罪同样属于无罪结果,但是难度更高,机会窗口集中在侦查前期。一旦案件移送检察院,侦查阶段撤案的可能性就大幅降低。


第三,遇到刑事立案,不要只寄希望于被害人谅解。寻衅滋事属于公诉案件,侵害社会秩序法益,被害人谅解只是酌定情节,谅解不等于公安机关就必须撤案。核心还是要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谅解可以作为辅助,但不能替代法律层面的辩护论证。


第四,当事人及家属面对刑事程序,切忌主观臆断。很多普通人分不清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楚公安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之间程序差异。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尽早介入,会见当事人、梳理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在侦查阶段就介入辩护,是维护自身权益非常关键的一环。


第五,要重视案件当中每一处细节事实。纠纷起因、谁先激化矛盾、行为方式、冲突地点、损害后果、证人情况,每一个细节都会影响终定性。当事人面对讯问,应当如实客观陈述完整前因后果,不能只讲冲突片段,忽略矛盾由来,避免办案机关只看到冲突片段,作出片面评价。


 五、结语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民间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不能将一切激化的矛盾冲突,都归入刑事打击范围。赵某这一起公安撤销案件,展现出侦查阶段辩护的价值:刑事诉讼并非只有法庭庭审这一个战场,在侦查环节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讲透,就有可能在诉讼源头实现无罪结果,避免当事人背负刑事案底。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每向前推进一步,纠错成本就会随之增加。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一方面遇事克制,避免矛盾升级滑向刑事风险;另一方面,一旦遭遇刑事立案,应当正视刑事程序的严肃性,把握前期辩护机会,依靠法律途径厘清罪与非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https://heze.lieju.com/falvzixun/108905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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