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车报废需符合以下标准: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同类型的汽车使用年限不同,具体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 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 年。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 年。
租赁载客汽车:15 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10 年。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 年。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 年。
公交客运汽车:13 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 年。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 年。
专用校车:15 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20 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 年。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12 年。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10 年。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 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15 年。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30 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 年。
集装箱半挂车:20 年。
其他半挂车:15 年。
正三轮摩托车:12 年。
其他摩托车:13 年。
不符合技术标准: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需要强制报废。
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此外,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具体里程标准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60 万千米。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50 万千米。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60 万千米。
租赁载客汽车:60 万千米。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50 万千米。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60 万千米。
公交客运汽车:40 万千米。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60 万千米。
中型营运载客汽车:50 万千米。
大型营运载客汽车:80 万千米。
专用校车:40 万千米。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60 万千米。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50 万千米。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0 万千米。
微型载货汽车:50 万千米。
中、轻型载货汽车:60 万千米。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70 万千米。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40 万千米。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30 万千米。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50 万千米。
正三轮摩托车:10 万千米。
其他摩托车:12 万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