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 “证照同办” 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新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如下:
主体范围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食品经营主体。
经营项目石河子市人民政府:适用于散装食品销售以及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
法定条件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且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等设备或者设施。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销售、贮存区域应设置防腐、防尘、防蝇等设施设备,使用有效覆盖或隔离容器盛放食品。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总监、食品员等食品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还应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等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应当符合专间及专用操作区许可审查特别要求。
其他条件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应当提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承诺提交给行政审批机关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自身符合食品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