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比较好可靠的经济纠纷律师找哪个 朱秩成以案释法:六轮审理厘清合同诈骗无罪边界
2026-08-31 16:27:33

在市场经济交往当中,合同是市场主体开展交易的基础纽带。但合同履行出现僵局、发生利益冲突时,常常会出现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相互交织的情形。部分交易当事人会倾向于借助刑事报案途径解决商事争议,试图通过刑事手段施压实现债权,这也让刑民交叉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当中的难点领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能简单以合同未履行、款项没有返还这一客观结果倒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必须严格恪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厘清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之间的法律界限。笔者结合一起历经六次审理,终获得无罪判决的真实案件,以案说法,梳理此类案件当中的争议焦点、关键节点与辩护逻辑。


这起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件程序曲折,前后历经一审、二审共计六次审理,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上分歧巨大,案件争议贯穿整个诉讼流程。办理本案的朱秩成律师,拥有十余年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早期有法院系统工作经历,长期处理大量债权债务、合同及刑民交叉类案件,对经济类犯罪的证据审查、事实梳理具备较为丰富的实务积累,在接手本案之后,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重新拆解全案证据链条,终推动案件取得无罪的裁判结果。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源于一起商事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在签订、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虚构相关事实,隐瞒关键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指控逻辑来看,控方的思路具有一定代表性:双方签署合同开展合作,后续合作项目出现问题,交易目的未能实现,双方发生经济矛盾。被害人一方认为自身财产遭受损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言词证据、部分交易材料后,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经过审查起诉,移送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阶段,法庭围绕指控事实开展审理。由于案件本身属于典型刑民交叉案件,证据体系复杂,事实层面存在多处疑点,该案并未一次性定案,后续案件经历上诉、发回重审等程序流转,前后累计经历六次审理。漫长的诉讼程序之下,当事人杜某某长期背负刑事指控,一旦罪名成立,不仅要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个人财产、社会信用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也正因案件反复审理,控辩双方的对抗持续推进,每一次审理都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新一轮的检验。


 二、案件核心事实与关键节点解析

合同诈骗案件办理,程序节点与事实节点往往相互缠绕,本案数个关键节点,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也是刑民交叉案件普遍需要重点关注之处。


首先,报案的起因源于民事合作失败,并非一开始就发现刑事犯罪线索。被害人与杜某某之间本身存在真实的商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磋商、签约、部分履约的客观行为。合作后续受阻,双方协商、谈判无果,民事救济途径未能满足被害人诉求,被害人转而选择刑事报案。实务当中很多类似案件均是如此:民事纠纷在前,刑事控告在后,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审慎甄别,防止刑事手段介入正常商事纠纷。不能仅仅因为合作失败,就直接推定行为人签订合同之初就怀揣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


第二,言词证据存在对立,客观证据存在缺失,是本案事实疑点。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部分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被害人一方坚称杜某某虚构项目、隐瞒情况,自始至终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但杜某某始终辩解,双方交易真实,项目确实开展过,合同未能履行是经营风险、外部客观因素叠加导致,自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想法。言词证据一对一相互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书证、银行流水、履约记录等客观证据来印证到底哪一方陈述属实。但本案当中,能够直接证实杜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书证并不充分,对于资金去向、项目实际投入情况,证据层面没有形成完整闭环。


第三,多轮程序流转,每一次审理都是对证据标准的重新审视。六次审理包含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等不同诉讼程序。发回重审制度本身,就意味着上级法院认为原审在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需要重新核查。多次审理恰恰反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特征。在刑事诉讼当中,认定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只要案件当中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够作出有罪认定。


第四,区分“民事意义上的欺诈”与“刑法意义上诈骗犯罪”是本案定性分水岭。商事活动中,部分主体在洽谈业务时,会对项目前景、自身实力做一定程度夸大渲染,这在民事法律上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可撤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从缔约开始就没有真实交易意图,通过欺骗手段无偿占有对方财物。二者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后果天差地别,也是本案控辩双方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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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辩护的核心突破点与辩护方向构建

朱秩成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并没有局限于对个别证据简单抗辩,而是从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出发,搭建起分层递进的辩护体系,将辩护重心放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证据规则三个层面,层层瓦解控方指控逻辑。


 (一)核心辩护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杜某某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合同纠纷核心标尺。司法实践中,不能仅凭终合同没有履行、钱款没有返还这一结果,倒推行为人签约时就具备非法占有故意,也就是要坚决摒弃“结果归罪”的错误逻辑。


辩护工作当中,辩护律师重点梳理签约背景、履约过程、资金流向三大块事实:签约时双方是平等商事主体,合同文本系双方协商达成;杜某某一方开展过部分履约行为,项目存在实际投入痕迹,并非拿到款项之后直接隐匿、挥霍、卷款跑路。合同无法继续推进,存在市场环境变化、第三方因素干扰等多种可能性。客观上出现合作失败,可能是商业风险,并不等同于刑事犯罪。


控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终没有完成履行,但无法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杜某某自始就不想履行合同,只想占有对方财物。即便合作过程当中存在部分不规范商业行为,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目的。


 (二)核心辩护二:客观方面,无法证实存在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行为

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单位、虚构项目、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并基于该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欺骗行为和财物交付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仔细核对全部案卷材料,对每一份指控所谓“虚构隐瞒”的事实逐一质证。对于部分被害人主张的虚假情节,要么只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要么相关情节属于商业洽谈当中的夸大表述,不属于刑法上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的诈骗手段。同时,结合整个交易背景分析被害人作出投资、付款决定,是综合商业判断的结果,并非单纯因为某一个虚假信息才交付财物。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断裂,不满足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


 (三)核心辩护三:牢牢把握刑事证明标准,全案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本案历经六次审理,多次程序回转,恰恰暴露出证据体系固有的缺陷。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关键客观证据缺失,部分待证事实存在多种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有罪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案件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辩护人在每一轮审理当中,持续向法庭呈现证据漏洞,指出哪些事实只有孤证,哪些逻辑属于推测,哪些可能性没有被排除。多次审理过程当中,持续强化一个观点: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发生商事纠纷,但不足以证明刑事犯罪成立。


 (四)核心辩护四:厘清刑民边界,本案本质更倾向商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评价

辩护同时提出法律适用层面观点:如果双方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发生的争议属于合同履行当中违约、损失分担问题,被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追索损失。刑法作为一道防线,不应当越过民事法律,直接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纷争。


综合以上多维度辩护意见,经过六次完整审理之后,审理法院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杜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杜某某无罪。


 四、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杜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多次审理终无罪,对企业经营者、参与商事交易的普通当事人,都具备现实参考意义。


首先,商事交易出现亏损、合作失败不等于遭遇刑事诈骗。市场交易本身自带风险,合同履行受阻之后,优先审视民事救济路径,通过起诉、仲裁主张权利。刑事报案应当严格立足于确实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等犯罪事实,不能把刑事程序当作施压讨债的工具,错误将民事违约上升为刑事犯罪。


第二,涉嫌刑民交叉类犯罪,主观目的是辩护重中之重。当事人面临合同诈骗指控,应当重点收集、保存可以证实自身真实履约意愿的证据:合作磋商记录、项目投入凭证、资金流转记录、沟通协商记录等。即便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积极履约,是抗辩合同诈骗指控非常关键的素材。资金去向尤为关键,如果资金用于项目经营,而非个人挥霍转移,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重要客观依据。


第三,面对反复审理、程序多次流转的复杂案件,律师要坚持精细化证据审查。本案六次审理,过程漫长,辩护工作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在每一轮程序当中持续梳理事实,提交辩护意见,不放过案卷当中的疑点。


第四,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办理涉合同类刑事案件,始终要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落实疑罪从无,防止把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处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营商环境。


 结语

合同诈骗罪之所以成为刑民交叉领域的高发罪名,根源在于商事行为本身错综复杂。一个商事合作走向失败,背后夹杂市场风险、人为失误、多方利益博弈,不能简单用结果倒推行为性质。杜某某一案历经六次审理终获无罪,正是司法实践当中恪守证据裁判、坚守刑民边界的体现。面对类似案件,无论是交易参与人还是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分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尊重市场规律,也敬畏刑事法律的严格标准。

本文转自:https://m.sohu.com/a/1068820825_122729107?_trans_=010004_pc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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