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当中十分常见的罪名。很多普通民众因为贪图小额收益,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等到公安机关找上门,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刑法。
这类案件往往案情看似简单,但办案过程中涉及自首认定、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协商等多重法律节点,每一个程序环节都会直接影响终的处理结果。本文结合真实办理的一起帮信罪案件,以案说法,拆解案件事实、辩护逻辑,厘清帮信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因出借个人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经侦查机关查实,涉案银行卡流水接近百万元,当事人从中获取非法获利3.5万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入罪标准包含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本案两项条件均已达到,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面对刑事追责,心理压力巨大,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本案。接受委托的薛阳律师,此前有检察机关工作经历,兼具国企企业合规实务经验,在刑事、商事、金融纠纷领域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也处理过大量网络刑事类案件,由此正式接手本案的辩护工作。
接手案件之后,辩护工作的主战场落在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是帮信罪案件辩护的黄金时期,很多案件的量刑协商、认罪认罚具结、不起诉可能性,都集中在这一阶段完成,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调整空间会被大幅压缩。
二、案件事实与法律层面综合分析
从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就是出借银行卡,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结算通道,上游诈骗分子利用该账户流转赃款,客观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从数额层面,近百万流水、3.5万元违法所得,已经远超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从定罪角度,本案无罪辩护空间极小,强行做无罪辩护并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
但我们不能只看到数额,还需要对当事人主观状态、行为模式进行完整评价。首先,当事人仅仅是提供银行卡账户,并没有参与上游电信诈骗的策划、实施,没有直接接触诈骗被害人,不掌握上游犯罪人员信息,不属于诈骗共犯;其次,当事人属于初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较于专门收购、倒卖银行卡的职业卡商有明显区别。
即便如此,如果没有有效辩护介入,在流水、获利均达到较高数值的情况下,结合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当事人依然面临有期徒刑实刑的风险。
本案中,当事人具备几项关键情节:当事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全额退缴全部3.5万元违法所得;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既有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情节,也属于司法实践当中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情节客观存在不等于办案机关就会当然采纳,辩护律师需要把事实转化为法律意见,完整呈递给检察机关,推动量刑层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自己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就一定可以获得轻判。但实务中,相同情节在不同案件当中,终量刑结果差异很大。是否能够把全部从宽情节完整识别、梳理,并且结合案件事实论证情节对于本案的适用价值,是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
三、案件办理关键节点梳理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环环相扣,每一个节点处置不当,就可能造成从轻情节灭失,这也是本案中值得普通群众参考借鉴的地方。
首先,侦查阶段会见与事实核实节点。律师接受委托后第 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会见不只是安抚当事人情绪,更重要的是核实案件全部细节:确认投案过程是否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厘清出借银行卡的背景、认知程度,确认获利金额,核对资金流水相关事实,固定当事人主观认知,同时向当事人讲解帮信罪相关法律后果,告知讯问过程当中如何客观陈述事实,避免当事人因紧张、理解偏差作出不利于自身的供述。
第二,退赃退赔与谅解的程序节点。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不是简单交钱了事。什么时候退、退给谁、留存哪些凭证,都会影响后续司法评价。本案中,律师全程指导当事人完成退赃、赔偿事宜,规范留存缴款凭证,推动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退赔谅解是衡量悔罪态度非常重要的标尺,但如果操作不规范,会出现凭证缺失、谅解效力存疑等问题,无法发挥从轻作用。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以及辩护意见提交节点。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证据链条,确认自首证据、流水证据、获利证据、谅解材料是否完备。结合卷宗证据,撰写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而不是套用模板化文书。辩护意见不是简单罗列法条,而是结合本案事实,说明各项从轻情节如何在本案当中适用,请求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当中予以体现。
第四,认罪认罚具结见证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需要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环节中律师要确认当事人清楚知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理解量刑建议内容,确保签署过程自愿、合法,防止当事人在不理解后果的情况下盲目签署文书,损害自身权益。

四、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方向拆解
本案客观证据较为充分,定罪基础稳固,因此辩护没有选择无罪辩护路线,采取“罪轻辩护,全力争取轻缓量刑建议”的务实路径,辩护主要从四个维度展开。
(一)锚定法定从轻情节:自首情节的论证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当事人主动投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出借银行卡、获取收益的主要事实。辩护意见重点论证,当事人投案具备主动性,归案后没有隐瞒关键事实,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实务中部分案件,虽然当事人到案,但供述反复,无法认定如实供述,自首就不能成立,从轻幅度会直接下降。
(二)强化酌定悔罪情节:全额退赃、赔偿谅解的悔罪价值
当事人全额退缴3.5万元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帮信罪属于帮助类犯罪,赃款流转会直接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能够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体现当事人真实悔罪态度。辩护意见中着重说明,当事人没有继续保有非法收益,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三)区分行为性质,降低主观恶性评价
辩护意见着重区分本案当事人与职业卡商之间本质区别: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策划、组织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仅仅是个人一张银行卡出借,没有参与上游诈骗的共谋、实施,对上游犯罪具体细节并不掌握,主观上属于间接的放任,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较小。
在同类帮信罪案件裁判当中,主观恶性大小,是检察官、法官衡量刑罚轻重的重要参考因素。同样的流水数额,职业卡商和普通初犯的量刑会存在明显差异。
(四)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量刑协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辩护律师结合全部从轻情节,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提出合理的量刑参考意见。
量刑协商不是漫天要价,而是基于案件事实、同类判例、全部从轻情节,提出客观合理的诉求,说服检察官采纳辩护观点。
经过多方面工作,检察机关完整采纳辩护意见,终出具拘役五个月、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对于本案近百万流水、三万五千元获利的案件来说,该量刑建议属于明显轻缓的处理结果,案件辩护取得预期效果。
五、由本案延伸:普通人面对帮信罪应当注意什么
通过这起案件,也可以看到很多当事人踩坑的共性问题。很多人抱着“借一张卡没什么事,赚点小钱而已”的心态,不清楚出借银行卡属于刑事风险行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均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一旦被用于网络犯罪,账户持有人就有可能被追究帮信罪刑事责任,面临刑事案底,对本人以及子女后续就业、考公都会产生长远影响。
如果已经卷入此类刑事案件,也有几点现实建议。首先,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销毁证据、不要串供,应当正视案件事实;第二,重视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是帮信罪辩护的黄金窗口,自首、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落实完毕;第三,各项从轻情节需要证据支撑,不是客观存在就必然被司法机关采纳,需要律师梳理、论证,转化为法律意见提交办案机关;第四,退赃退赔要规范操作,保存完整书面凭证。
刑事案件办理不是简单的“交钱就能轻判”,而是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综合作用的结果。即便是事实清楚的案件,辩护工作依然有很大价值,识别全部有利情节,规范用好法律制度,才能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